福建省職業(yè)教育研究會(1984年成立)和福建省中等專業(yè)教育研究會合并,于1992年12月成立了福建省職業(yè)技術教育學會(以下稱本學會)。

創(chuàng)建時間

1984年成立

會員單位

181個

宗旨

開展職業(yè)教育基礎理論與實踐問題

學會概況

宗旨是開展職業(yè)教育基礎理論與實踐問題研究,推動職業(yè)教育和素質教育的實施,促進教育改革與發(fā)展,探索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職業(yè)教育體系。該學會首屆會長由時任福建省教育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書記傅宗弼擔任,時任福建省教育委員會職業(yè)教育處處長謝聿棟任秘書長;第二屆會長由時任福建省教育委員會副主任林瑞昌擔任,時任福建省職業(yè)技術教育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黃宇任秘書長;第三、四屆會長由時任福建省衛(wèi)生學校(后升格為福建衛(wèi)生職業(yè)技術學院)校長陳明非擔任,第三、四屆學會秘書長分別由黃宇、謝聿棟擔任;第五屆會長由福建省郵電學校校長兼黨委書記王福貴擔任,秘書長為謝聿棟?,F(xiàn)會員單位有181個,個人會員190人?,F(xiàn)設有秘書處,學術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動態(tài)》(內刊)編輯部。下屬有語文、數(shù)學、外語、電子、計算機、機械、建筑、化工環(huán)保、農林、財經商貿、醫(yī)藥衛(wèi)生、旅游烹飪、美術服裝、音樂幼教專業(yè)(學科)教學委員會及德育、學校管理、圖書館工作委員會等十七個專業(yè)委員會。2008年本學會被省社科聯(lián)認定為標準化學會。

理事會

顧問

:王耀華 省政協(xié)原副主席

林瑞昌 原省教委副主任、省職教學會第二屆理事會會長

會 長

:王福貴 常務理事

副會長

李炳祥 常務理事

林春明 常務理事

陳觀誠 常務理事

嚴 星 常務理事

林 琦 常務理事

黃恒柏 常務理事

倪 國 常務理事

張劍輝 常務理事

陳華兵 常務理事

胡泮基 常務理事

王志華 常務理事

王自力 常務理事

馬良豪 常務理事

秘書長

謝聿棟 常務理事

常務副秘書長

張志光 常務理事

廖允文 常務理事

唐魯榕(女) 常務理事

羅 強 常務理事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福建省職業(yè)技術教育學會(英文譯名:Fujian Society for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縮寫:FSVTE)。

第二條

本會是我省群眾性職業(yè)技術教育學術團體,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自愿組成,系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團結、組織全省熱心從事職業(yè)技術教育事業(yè)的工作者,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學術活動,研究職業(yè)技術教育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促進為海峽西岸經濟區(qū)建設服務的我省職業(yè)技術教育的改革與發(fā)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職業(yè)技術教育學會、福建省教育廳和民政廳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秘書處設在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17號。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yè)務范圍:

(一)開展職業(yè)技術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學術交流活動;

(二)介紹國內外職業(yè)技術教育的動態(tài),推廣優(yōu)秀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經驗;

(三)組織調查研究,為職業(yè)技術教育決策提供咨詢和建議;

(四)開展業(yè)務咨詢服務、業(yè)務培訓和其他社會服務活動,提供信息資料和報告;

(五)開展科研和教育教學成果的評估鑒定;

(六)組織、開展職業(yè)技術教育的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七)編輯、出版、發(fā)行有關書刊和資料;

(八)開展中國職業(yè)技術教育學會、省教育廳委托的工作和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采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自愿加入本會,擁護本會章程;

(二) 愿意參與職業(yè)教育科學研究和改革實驗活動;

(三) 在職業(yè)教育科學研究和實驗領域中具有一定影響;

(四) 必須是本省的職業(yè)教育和培訓機構、職教工作者(含教學人員)和熱心職教科研的社會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單位(含高等職業(yè)技術學院、中等職業(yè)學校、設區(qū)市、縣(市)職業(yè)教育研究會、職業(yè)教育中心等)提供登記表,報本會備案,即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四) 個人會員填寫會員登記表,由本會發(fā)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研究和有關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yōu)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jiān)督;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zhí)行本會的決議,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給的任務;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 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與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個人會員要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規(guī)和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 討論并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含2/3,下同)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shù)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顧問;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再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主持研究本會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xié)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的15日內,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發(fā)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于2010年 月 日經本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