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人民政府是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關,是無錫市的國家行政機關,對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向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組成部門

  • 市政府辦公
  • 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 市教育局
  • 市科學技術局
  • 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
  •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市公安局
  • 市民政局
  • 市司法局
  • 市財政局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 市市政和園林局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水利局
  • 市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局
  • 商務
  • 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 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市應急管理局
  • 市審計局
  • 市政府外事辦公室
  • 市國資委
  • 市行政審批局
  •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市體育局
  • 市大數(shù)據(jù)管理局
  • 市統(tǒng)計局
  • 醫(yī)療保障局
  • 市信訪局
  •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 市地方金融監(jiān)督管理局
  •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 市供銷合作總社[1]

市委部委辦局

  • 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市監(jiān)察委員會
  • 市委組織部
  • 市委宣傳部
  • 市委統(tǒng)戰(zhàn)部
  • 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 市委市級機關工作委員會
  • 市委老干部局
  • 市委黨校
  • 市檔案史志館
  • 市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
  • 無錫市文明辦
  • 市委講師團[2]

工作規(guī)則

總 則

一、為使市政府各項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guī)則〉、〈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guī)則〉的規(guī)定以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規(guī)則。

二、市政府組成人員在工作中,要按照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堅持執(zhí)政為民宗旨,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貫徹執(zhí)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以及市委的決定,貫徹執(zhí)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充分發(fā)揮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的作用,確保政令暢通;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按客觀規(guī)律辦事;堅持依法行政、服從命令,忠于職守、勤奮工作,開拓進取、講求效率;堅持謙虛謹慎、不驕不躁,艱苦奮斗、清正廉潔;注重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傾聽人民群眾意見,尊重群眾首創(chuàng)精神,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三、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行使職權。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要精簡會議、公文,減少事務性活動,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要相互協(xié)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市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政府序列的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各辦公室主任。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長協(xié)助市長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經(jīng)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市長按照各自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動。

八、市長出國訪問和出市執(zhí)行公務期間,由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工作。

九、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序,列的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和各辦公室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會議制度

十一、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十二、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政府序列的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各辦公室主任組成。必要時可請各市(縣)、區(qū)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市政府各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在錫中央、省直屬單位和外地駐錫機關、企事業(yè)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市委各有關部委負責同志,市人大、市政協(xié)、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各民主黨派、市工商聯(lián)、市各人民團體負責同志以及無黨派人士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的重要指示、決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決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報情況,協(xié)調各部門的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

十三、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內容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討論通過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重要請示、報告;

(三)討論通過由市政府制定的規(guī)章和重要規(guī)范性文件;

(四)聽取市長、副市長和市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五)討論決定各地、各部門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六)研究、決定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的工作。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2次,根據(jù)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

十四、市長辦公會議根據(jù)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并主持,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與議題有關的副秘書長參加會議。

十五、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托秘書長、副秘書長按照分工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xié)調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

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市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一)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審議的議題,由市政府副秘書長負責收集整理,于會議召開前一個星期送秘書長審核篩選后報市長審定。會議的材料要嚴格把關,需要協(xié)調的,市政府辦公室或相關綜合部門要認真協(xié)調,未經(jīng)協(xié)調的問題,不得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二)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嚴格執(zhí)行會議簽到制度。其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必須要有半數(shù)以上的副市長參加。

(三)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派2名專人記錄并編寫會議紀要。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如作新聞報道,須經(jīng)市政府秘書長同意,重大問題請示市長。(四)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一般通過〈市政府全體會議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市長辦公會議紀要〉印發(fā)有關單位貫徹執(zhí)行。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后報市長簽發(fā),或由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fā)。

十七、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托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開的專題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于有關業(yè)務科室負責組織。會議紀要由召集或委托召集會議的市長、副市長簽發(fā),涉及政策調整、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資金安排、重大項目等事項的,報市長簽發(fā)。

十八、盡量減少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的會議,也要嚴格控制。能不開的會議不開,能合并召開的會議合并召開,能由部門、單位召開的會議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

以市政府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須經(jīng)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或經(jīng)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報市長批準。

十九、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盡量減少會議,特別是全市性會議。各部門、各系統(tǒng)的全市性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不超過兩次。全市性工作會議應提前15天以上將會議方案(含會議名稱、時間、地點、會期、人數(shù)、所需經(jīng)費及其來源等)報送市政府辦公室審批。

市政府領導同志指示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按市政府領導同志的指示辦理。

二十、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一般不邀請各市(縣)、區(qū)政府負責同志出席,市長、分管市長一般不到會講話。市政府宏觀調控部門召開全市性工作會議,如確需邀請各市(縣)、區(qū)政府負責同志出席,須報市政府批準。

二十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jié)約的原則,盡量壓縮會議時間,減少會議人員。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加強對會議經(jīng)費的控制、管理和審核。

公文制發(fā)審批制度

二十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公文制發(fā)應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fā)[2000]23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明顯不符合規(guī)定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一律退回報文單位。

二十三、市政府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起草。屬于市政府部門分管的工作,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行文時,由部門代擬稿;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時,由一個部門牽頭共同起草。公文內容應注意與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相關文件精神相符,與市委、市政府的相關文件精神相符,與世界貿(mào)易組織規(guī)則和全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相符。

二十四、市政府工作中堅持精簡文件的原則。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fā)文。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文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外,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政報、報刊等途徑向社會公布。

二十五、各市(縣)、區(qū)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送市政府辦公室統(tǒng)一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市政府領導同志不受理未按規(guī)定程序送請審批的公文。

二十六、公文審批按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各市(縣)、區(qū)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問題,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市長審批。

二十七、審批公文時,對于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于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二十八、市政府發(fā)布的決定、命令和規(guī)章向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簽發(fā)。

二十九、以市政府名義發(fā)文,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簽發(fā)。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fā)文,由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后,送秘書長簽發(fā)。涉及領導小組成立、人事調整等重大事項的,由秘書長復審后報市長簽發(fā)。

三十、各市(縣)、區(qū)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報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各地、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發(fā)。除市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外,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的請示、報告,應當報送市政府,原則上不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職責。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fā)文,不以市政府名義發(fā)文或經(jīng)市政府辦公室轉發(fā)。需要部門之間聯(lián)合發(fā)文的,應明確主辦部門。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經(jīng)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不得向市(縣)、區(qū)政府發(fā)文,也不能要求市(縣)、區(qū)政府向本部門報文。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提高公文辦理的質量和效率。對市政府批辦或市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各部門、各單位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報市政府審批的事項,應提出本部門初步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需要主辦部門會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極緊會商,在15個工作日內回復;需要調查論證的事項,應迅速組織調查論證,并在3個工作日內上報結果。特急、緊急的公文,以市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

對交辦的人民代表建議和政協(xié)委員提案,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負責地予以辦理,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結并答復。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在辦理公文時,對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與有關部門會商,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行文。部門之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負責同志要主動與協(xié)辦部門協(xié)商,協(xié)辦部門要積極配合;經(jīng)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與協(xié)辦部門協(xié)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據(jù),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市政府協(xié)調、裁定。

政務督查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實行自上而下的政務督促檢查制度,確保政令暢通。

三十五、市政府辦公室根據(jù)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的指示,行使市政府的督查職能。重點開展以下幾方面的督查工作:

(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各項任務落實及完成情況的督查。督查結果于年中和年終,向市政府常務會議報告。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決定、決議落實情況的督查,人大代表建議、政協(xié)委員提案辦理情況的督查。督查結果向市長和負責與人大、政協(xié)聯(lián)絡工作的副市長匯報。

(三)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及專題會議決定事項落實情況的督查。督查結果在決定事項完成的期限范圍內向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市長、副市長報告。

(四〉上級機關下發(fā)的重要文件精神及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任務落實情況的督查。督查結果在督查事項辦理時限內向相關領導匯報。

三十六、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將督查事項分交各市(縣)、區(qū)政府及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并明確辦理時限,承辦部門必須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理完畢,并及時將辦理結果報送市政府辦公室。因特殊情況不能辦理完畢的,應將具體情況和理由書面呈報市政府。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三十七、各市(縣)、區(qū)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各直屬單位應將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市政府。對重大突發(fā)性事件、事故、疫情、災情、案件等,必須于事發(fā)后2小時之內報告市政府,并及時續(xù)報有關情況。

三十八、市政府辦公室要隨時掌握各地、各部門上報的重要事項,并及時向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報告。

內事活動及外事活動制度

三十九、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每周周末前簡要擬定下周活動計劃,并將主要活動通知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應據(jù)此預先做好安排。

四十、為保證市政府領導同志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上級機關及市委、市政府統(tǒng)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召開的會議,以及所安排的接見、照像、頒獎、剪彩等活動。各地和各部門、各單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發(fā)邀請函或請柬。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召開會議和組織活動,一般不要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和參加,確有需要,應當事先報告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根據(jù)市政府領導同志的分工及有關規(guī)定,從嚴掌握,提出意見報批。

四十一、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的工作會議簽發(fā)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因特殊情況需要請市政府領導同志題詞、題名或簽發(fā)賀信、賀電的,應由有關地方和部門事先報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要從嚴掌握,提出意見報批。市政府領導同志題詞、題名和簽發(fā)的賀信、賀電,一般不公開發(fā)表。四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內事活動的宣傳報道從嚴掌握,由市政府組織或經(jīng)市政府批準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按經(jīng)批準的方案進行宣傳報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的會議和活動,以及市政府領導下基層調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聞報道的,報道內容要經(jīng)領導同志或領導同志委托秘書長、副秘書長審定。

四十三、市長、副市長出訪,經(jīng)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報省政府審批。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正職領導出訪,經(jīng)有關部門會審,秘書長簽署意見,分管對外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后,報市委書記、市長批準。上述部門、單位的副職出訪,經(jīng)市有關部門會審,秘書長簽署意見,分管對外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批準。四十四、市長、副市長會見外賓,由接待單位向市政府提出請示,由市政府辦公室征求外辦及有關部門意見后,報市政府審定。會見港澳人士參照以上規(guī)定辦理。會見臺灣來訪的;人員及華僑、外籍華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單位提出請示,分別經(jīng)市臺辦、僑辦審核后報市政府審定。

出差休假等請示報告制度四十五、副市長、秘書長出差(出訪)、休假應由本人在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市長報告;副秘書長向分管副市長和秘書長報告。經(jīng)同意后,應把出差(出訪)、休假的時間、地點及聯(lián)系電話等有關事項告知市政府總值班室。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正職出差(出訪)、休假,須本人書面或口頭向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及秘書長報告。經(jīng)同意后,將外出的時間、地點和聯(lián)系電話報市政府總值班室。

附 則

四十七、本規(guī)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四十八、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過去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則不一致的,按本規(guī)則執(zhí)行。[4]

合作交流

2022年8月9日,中國中車與無錫市政府在無錫簽署戰(zhàn)略合作框架協(xié)議。[3]

2022年11月23日,無錫市人民政府與蘇州市人民政府簽署協(xié)同發(fā)展戰(zhàn)略合作協(xié)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