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清政府為償付中日甲午戰(zhàn)爭對日賠款而舉借的第三筆巨額債款。

背景

俄法借款、英德借款之后,仍不足償付對日賠款。帝國主義再次壓迫清政府舉借外債。英德、俄法兩大集團爭奪激烈。英德集團利用總稅務司赫德的勢力和種種威脅恫嚇手段獲勝。1898年(光緒二十四年)3月1日,總理衙門與匯豐銀行和德華銀行在北京簽訂《英德續(xù)借款合同》 。共17款,主要內(nèi)容是:借款總額1600萬英鎊。合白銀1億兩;年息4厘5,以八三折扣交付;償還期45年,中國不得加項歸還,不得提前一次還清;以海關收入和部分厘金擔保;并再次重申,借款歸還期內(nèi),“中國總理海關事務應照現(xiàn)今辦理之法辦理”,這一規(guī)定保證了英國把持中國海關總稅務司職務直到1943年,并進一步控制了中國部分財政行政權(qu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