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的對稱。是指通過意思表示而發(fā)生債權法上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其基本形式為雙方法律行為,如債權合同行為;也包括某些單方法律行為,如委托授權行為。合法成立的債權行為具有在特定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相對關系的效力。民法中物權行為有因說認為:以轉讓財產(chǎn)為內(nèi)容的債權行為構成物權行為的法律原因,后者本質(zhì)上是債務履行;但物權行為無因說則認為:債權行為并非物權行為的法律原因,后者構成獨立的又一合同。學理上通常把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并稱為“財產(chǎn)行為”。

中文名

債權行為

別稱

債務行為,或負擔行為

別名

債務行為,或負擔行為

效力范圍

對人權

性質(zhì)

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概念

債權行為是相對于物權行為而言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債之發(fā)生為內(nèi)容、并以債權和債務的取得和負擔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債權行為從債務負擔的角度可稱為債務行為,或負擔行為。債權行為有的為單獨行為,如無因管理;有的為雙務行為,如買賣。傳統(tǒng)民法理論認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區(qū)別在于,債權為請求權、對人權,無排他性,對于同一債務人,可以同時成立內(nèi)容相同或不同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具有相對性,僅可以對與其建立債權關系的對方當事人提出債權請求權,不可向第三人請求。

與物權的區(qū)別

物權債權
性質(zhì)上支配權請求權
客體上給付行為
效力范圍上對世權對人權
實現(xiàn)方式上絕對權相對權
設定上采取法定主義采取意定主義
展開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