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納稅人是指每個法人和自然人都可能是抽象意義上的納稅人,但是所得稅的納稅人要從抽象納稅人轉變?yōu)榫唧w的納稅人,則必須要求其是有經濟收入的民事主體,沒有收入的人不會成為具體納稅人而只是抽象意義上的納稅人。

基本介紹

納稅主體又稱納稅義務人,簡稱納稅人,是指依照稅法規(guī)定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人類法律制度的發(fā)展中,法律上的人來源于自然狀態(tài)的人又區(qū)別于自然狀態(tài)的人,經歷漫長的歲月逐步形成了今天較為完善的民事主體制度。由于所得稅是有“應稅所得”的主體對國家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因此所得稅中的納稅人首先是參與社會活動或者經濟活動的民事主體。從一般理論上講所得稅是一種普遍性稅種,每個法人和自然人都可能是抽象意義上的納稅人,但是所得稅的納稅人要從抽象納稅人轉變?yōu)榫唧w的納稅人,則必須要求其是有經濟收入的民事主體,沒有收入的人不會成為具體納稅人。

民事主體制度強調人與人之間法律地位上的抽象平等,而納稅人之間的平等則在此基礎上更加強調經濟能力的平等,它在一般抽象平等的基礎上更加強調實質公平。

同樣是從事交易的當事人,如果通過交易獲得了收入則繳納所得稅且多收入者多納稅,如果在交易中沒有收入則不用繳納所得稅。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所得稅的納稅人應該是有所得的民事主體,沒有所得的民事主體不是所得稅的納稅人。納稅人與民事主體的概念適用于不同的階段,適用于不同的法律關系中,在從事交易的階段交易方互為民事主體,民事主體是民事活動中的主體,當民事主體獲得收入時在其與國家的收入分配中則轉化為納稅人,因此納稅人是存在于稅收法律關系中的法律主體。

實現納稅人地位轉型,要求重構納稅人權利體系,即將“納稅義務人”的權利體系調整為“納稅權利人”的權利體系。在該體系中,抽象納稅人即對應于國家的納稅人整體,其權利以參‘與稅收立法、依法負擔稅收和合理負擔稅收等為主要內容;具體納稅人即對應于稅務機關的單個納稅人,其權利以享受減免退稅、隱私保護、誠實推定等實體性權利,以及陳述、申辯、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程序性權利為主要內容。稅制設計應當依此權利體系,將納稅人權利在稅法中具體落實。

抽象納稅人權利與具體納稅人權利分別有其特殊的運行機理,為此需要分別構建其保障體制。抽象納稅人權利保障要特別注重立法保護與行政保護,尤其是全面實現納稅人權利的憲法化;建立健全民主立法的機制;約束政府的征稅權;控制宏觀稅負水平;調整稅收優(yōu)惠傾斜制度;強化對預算的法律約束;發(fā)揮納稅人協會對納稅人權利的保障作用。具體納稅人權利保障應當以拓展和暢通納稅人權利的行使途徑;增強稅收行政復議機構的獨立性;改進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配置模式;規(guī)范和優(yōu)化納稅服務;強化征稅主體的行政責任機制等為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