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保險合同是與不足額保險合同相對應的概念。是指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金額大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超額保險合同在世界許多國家的保險立法中是被禁止的,凡是超過保險價值以上的那部分保險金額,在法律上屬于無效部分,保險人不予以賠償。也就是說保險人的最大賠償限額以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為準。我國《保險法》第39條規(guī)定,保險金額高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即合同部分無效。根據(jù)《經(jīng)濟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合同部分無效,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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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額保險合同

參考文獻

1 陳朝先著。保險學。西南財經(jīng)大學出版社,2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