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經營者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實際情況中,個別單位和個人未經登記注冊而從事旅游經營活動,或者持他人營業(yè)執(zhí)照從事旅游經營活動,他們是不合法經營者,由于他們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直接關系到旅游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實際上處于與旅游消費者相對的經營者地位,因此,我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guī)定的旅游經營者也涵蓋這些單位和個人。

法律特征

旅游經營者的法律特征如下:

(1)主體包括為旅游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所有經營者。

(2)類別可從所有制形式、經營形態(tài)、國籍等不同角度劃分。

(3)提供商品或服務以營利為目的,即提供有償服務。

(4)提供商品或服務方式包括直接和問接兩種形式。

(5)經營活動的成立須經依法注冊登記。

從事旅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經營條件,依法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取得相應經營許可的,必須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禁止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旅游經營活動。這是旅游經營者的經營前提。

權利義務

1.旅游經營者的權利

旅游經營者從事旅游經營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自主經營。

(2)拒絕任何部門強行推銷商品。

(3)拒絕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收費和罰款。

(4)拒絕無合法證件人員的檢查。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違反其職業(yè)道德、侮辱其人格尊嚴的要求。

2.旅游經營者的義務

旅游經營者的義務是指旅游經營者在經營旅游活動中應履行的責任,即旅游經營者依法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者抑制自己的某種行為。旅游經營者的義務與旅游消費者的權利相對應,旅游消費者權利的實現(xiàn)在一定程度上是通過旅游經營者履行義務來實現(xiàn)的。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至二十五條規(guī)定,旅游經營者必須履行的義務有以下幾項:

(1)履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義務和與旅游消費者約定的義務。履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義務包含下列內容:①旅游經營者向旅游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履行我國《產品質量法》、《食品衛(wèi)生法》、《藥品管理法》、《廣告管理條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義務。②旅游經營者有履行與旅游消費者合法約定的義務。旅游經營者與旅游消費者的約定是指旅游經營者與旅游消費者之間就商品或服務達成的協(xié)議,這是一種雙義務合同。當然,這種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2)接受旅游消費者監(jiān)督的義務。接受旅游消費者監(jiān)督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旅游經營者要通過有效途徑或方式接受旅游消費者的批評和建議,諸如設立專門機構、配置專職人員收集、聽取消費者的批評和建議、與消費者對話等。②把向旅游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活動置于旅游消費者有效監(jiān)督之下。

(3)保證商品或服務安全的義務。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旅游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要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旅游經營者應當配備旅游安全設施和安全設備,對旅游設施定期檢查、維修,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游樂設施運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得技術檢驗部門驗收的合格證書。②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旅游消費者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的使用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方法。③商品或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也可能造成旅游消費者人身、財產危害的,旅游經營者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告知旅游消費者,同時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4)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的義務。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真實信息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旅游經營者應當向旅游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做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②對旅游消費者提出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使用方法等問題,應當做出真實、明確的答復。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明碼標價。

(5)標明經營者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標明旅游經營者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旅游經營者、租賃他人柜臺或營業(yè)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如實標明企業(yè)名稱和營業(yè)標記。②只能使用自己真實的旅游企業(yè)名稱或營業(yè)標記。不得使用未經核準登記的企業(yè)名稱;不準擅自改動、使用經核準登記的企業(yè)名稱;不準假冒他人企業(yè)名稱和他人持有的營業(yè)標記、不準仿冒或使用與他人企業(yè)名稱或營業(yè)標記相似、足以造成旅游消費者誤認的企業(yè)名稱或營業(yè)標記。

(6)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jù)的義務。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jù)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旅游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商業(yè)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jù)。②旅游消費者索要消費的憑證、單據(jù),經營者必須出具。購貨憑證是指商品的銷售者在買賣合同履行后向商品購買者出具的證明合同履行的書面憑據(jù)。商業(yè)慣例是指某個行業(yè)的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普遍遵循的做法,特別是指在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jù)方面的習慣做法。雖不是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但卻為有關的經營者所公認和遵守,在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

(7)保證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保證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除旅游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外,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旅游商品或者接受旅游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旅游商品或者旅游服務應當具有一定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②旅游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其他方式表明旅游商品或者旅游服務的質量狀況時,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旅游商品或者旅游服務的實際質量與標明的質量狀況相符合。

(8)承擔“三包”和其他責任的義務。承擔“三包”和其他責任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旅游經營者按照規(guī)定或者約定對旅游商品承擔包修、包換、包退的責任或者其他責任(如違約、侵權、不履行其他義務的責任);②根據(jù)不同服務行業(yè)的特點,按照有關國家規(guī)定或約定對其提供的服務承擔責任;③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履行有關義務。

(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限制消費者權利的義務。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限制消費者權利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旅游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旅游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②不得以上述方式減輕、免除其損害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③格式合同違反前兩項義務的,內容無效。格式合同又稱定型化合同或標準化合同,在消費領域,指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合同而單方面擬定的合同條款。其特征為:制訂格式合同的主體是經營者;相對方只有接受合同與否的自由,而無參與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合同指向的對象為不特定的多數(shù)的消費者,在適用對象上具有普遍性;一經制訂,可以在相當長的期限內使用,具有固定性和連續(xù)性。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其他方式,是指經營者采用明示的手段,向消費者告知其有關經營情況。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是實踐中的常見方法,此外,還有說明、告示、顧客須知等方式。

(10)尊重消費者人身權利的義務。尊重消費者人身權利的義務包括下列內容:①不得對旅游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經營者或利用他人,通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或以不文明、不禮貌的語言,貶低、詆毀旅游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是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②不得搜查旅游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③不得侵犯旅游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11)旅游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依法經營;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12)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完整的業(yè)務檔案,接受旅游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和管理,如實提供旅游經營情況和旅游統(tǒng)計等有關資料。

(13)旅游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yè)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和旅游行業(yè)標準,實行規(guī)范化、標準化服務。

(14)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得服務質量等級,實行服務質量標準化管理。未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旅游經營者,不得使用服務質量等級標志和稱謂進行廣告宣傳或者經營活動。國家鼓勵旅游經營者申請企業(yè)質量體系認證。

法律責任

(一)旅游經營禁止項目

旅游經營者不得經營含有下列內容的旅游服務項目: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有關妨害民族、種族、宗教尊嚴的;性別歧視;淫穢、迷信、賭博。

(二)旅游經營禁止行為

旅游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超越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旅游經營活動;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經營者的名稱或者假冒其他旅游經營者的注冊商標、品牌;進行價格欺詐,損害旅游者和其他旅游經營者利益;制造和散布有損其他旅游經營者企業(yè)形象和商業(yè)信譽的虛假信息:向旅游者提供虛假旅游服務信息或者發(fā)布虛假廣告宣傳;制造、銷售偽劣商品或者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