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展歷程

1948年,世界衛(wèi)生組織(WHO)接管后更名為“國際疾病、外傷與死因統(tǒng)計分類法”第六版,首次成為一個綜合性的疾病分類法,同時包括了精神疾病分類法。

1957年,公布了ICD-7。到1959年官方使用ICD的國家有英國、芬蘭、新西蘭、秘魯和泰國。

1966年,公布了ICD-8。兩年后逐步推廣使用,英國、法國、德國、斯堪的納維亞國家都予以接受。ICD-8中隊全部疾病都添加了描述性定義,對診斷名詞做出了界定與解釋,并且列出同義的其他診斷名詞,確定包括不包括,這是一大進步。

1975年,WHO公布了ICD-9,與ICD-8大致相同。

目前仍在使用的ICD-10是于1992年正式公布。經過近十年的努力,四易其稿,終于在1992~1994年先后完成并出版了《國際疾病分類》第十次修訂本(簡稱ICD-10)的三卷書。ICD-10的特變是每個疾病的論斷都列出了診斷指標與鑒別診斷要點,其診斷指標與分類方法明顯受到DSM-Ⅲ的影響,但又保持了自己的某些特色。

1993年1月1日起生效。

使用規(guī)模

世界衛(wèi)生組織1997年報告世界上已有38個國家使用或計劃使用ICD-10。根據(jù)世界衛(wèi)生組織的建議,ICD-10的使用將不再以10年為修訂期限,希望能使用20年或更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