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綏化市人大常委會,成立于2000年6月,是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綏化市人大常委會在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為行使其權力。

中文名

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成立時間

2000年6月

簡稱

綏化市人大常委會

歷史沿革

1999年12月28日,國務院批準撤銷綏化地區(qū),設立綏化市。

2000年6月13日,召開了綏化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選舉產(chǎn)生。6月14日綏化市人大常委會掛牌成立。

職權

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綏化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zhí)行;

(二)領導或主持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綏化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政治、經(jīng)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jù)綏化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綏化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jiān)督綏化市人民政府、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和綏化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lián)系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shù)臎Q議;

(八)撤銷綏化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shù)臎Q定和命令;

(九)在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綏化市人民政府、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綏化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和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jù)市長的提名,決定綏化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guī)定,任免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綏化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準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二)在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綏化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綏化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綏化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三)在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獲得榮譽

2021年6月,中共綏化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委員會被授予“綏化市先進基層黨組織”稱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