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史
日本國會大廈
日本明治維新以后,引進了西方的議會制度,根據1889年頒布的《大日本帝國憲法》,當時的“帝國議會”設置了貴族院和眾議院。由于當時的立法權限被賦予天皇,所以帝國議會只是天皇立法活動的“協(xié)贊”機關。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之后,日本在美國占領當局主導下制定了新的《日本國憲法》,確立議會內閣制政體,日本國會
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新憲法于1946年11月頒布,1947年5月生效,同年5月日本根據新憲法召開了第一屆國會。地位
日本戰(zhàn)后新憲法規(guī)定,國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和唯一立法機關。國會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國民意志,國會是最高國家機關。日本天皇是國家和國民的象征,不參與國政。每屆國會召開時,天皇蒞臨并致賀辭。國會有提名首相、審議通過預決算、批準條約、行使國政調查權。眾議院還有通過內閣不信任案等權限。國會設有罷免法官的彈劾法院。
議員選舉
選民與候選人資格凡年滿18周歲的日本國民,在市、町、村的區(qū)域內連續(xù)居住三個月以上的,都有選舉權,可登記為選民。但被判處監(jiān)禁以上刑罰或違反有關選舉、投票及國民審查法律者等不在此列。凡年滿25周歲的國民均有被選為國會眾議員的資格,凡年滿30周歲的國民均有被選為國會參議員的資格。
候選人的產生在選舉委員會接受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限內,候選人申請者在擁有一定選民推薦基礎上向選舉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在某一選區(qū)已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同時在其他選區(qū)重復登記。候選人在提出申請時應繳納一定數量的選舉保證金。
選舉制度眾議員選舉采用小選舉區(qū)與比例代表并立制度。現眾院480個議席,任期4年。
根據法律規(guī)定,眾院大選,即使任期未滿4年也可解散提前舉行。如果是任期屆滿選舉,要在任滿前30天內舉行。如提前解散眾院舉行大選,要在眾院解散后40天內舉行。解散眾院大選是首相專權,根據選舉法規(guī)定,眾議員選舉從公布候選人到投票之間的選舉活動時間為12天。在此期間,各黨候選人將通過集會演講、流動宣傳等方式進行競選活動。
480名眾議員當中,由全國300個小選區(qū)選舉產生300名,另由11個比例選區(qū)(北海道、東北、北關東、南關東、東京、北信越、東海、近畿、中國、四國、九州—沖繩)產生180名。每個小選區(qū)產生1名議員,比例代表選區(qū)根據人口比例產生若干名議員。選舉時選民投兩張選票,一張投給小選舉區(qū)候選人,另一張投給支持的政黨。小選區(qū)的投票結果直接導致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比例代表選區(qū)將由各政黨事先提出列有多名候選人的名單,根據得票比率依次確認當選。由于候選人可在小選舉區(qū)和比例代表選區(qū)重復參選,各政黨都將黨內重要候選人列在比例代表名單中以確保當選。
任期屆滿大選后30天內召集臨時國會,解散眾院大選后30天內召集特別國會,選舉眾院正副議長、首相并由新首相組閣。
參議員選舉采取地方選區(qū)與比例代表并立制?,F參院242個議席,任期6年,三年改選一半,法律規(guī)定不能提前解散。選舉在任滿前30天內舉行,競選活動時間為17天。參院242個議席中,96人由比例代表產生,146人由地方選區(qū)產生。比例代表制以全國作為選區(qū),投票時選民寫下候選人名或政黨名,計票時將候選人及政黨得票相加,確定各黨當選人數,依據候選人得票及各黨事先提交的候選人名單確認當選。地方選區(qū)按全國47個都道府縣行政區(qū)劃分選區(qū),各選區(qū)按人口比例分配議員名額,按照簡單多數確認當選。
選舉機構選舉管理機構分中央和地方兩個層級。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由正式委員和候補委員各5人組成,由國會從年滿30周歲以上、國會議員以外的選民中選擇推薦,由首相任命,任期3年。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眾、參議院全國選區(qū)議員的選舉組織工作。
職權
國會除立法權外,還有審議通過國家預算、審議批準與外國締結的各類條約、提名首相人選、提議修改憲法、對法官進行彈劾審判、眾議院還有通過對內閣不信任案等職權。國會運營不受其他國家機關影響,選舉眾參兩院議長、副議長、常任委員長,對擾亂國會秩序的議員進行懲戒等事務完全在國會內部解決。
組織結構
兩院關系國會期間眾參兩院分別召開會議,原則上兩院對議案表決一致方可形成國會的決議。但眾議院享有一定程度的議案決議優(yōu)越權,主要體現在:1預算案由日本眾議院先行提出送審。2眾議院通過但參議院否決的法案,若經眾議院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再度通過,該法案即可成立。3在預算審議、條約批準、首相提名等事項上,若參議院與眾議院的決議不一致且召開兩院協(xié)議會也無法達成共識,或者參議院在一定期間內無法議決該項議案時,則眾議院的決議將自動成立。4內閣不信任決議只有眾議院可以行使。
職務與機構眾參兩院內設有議長(代表本院、負責維護院內秩序、協(xié)調議事日程、監(jiān)督本院事務等)、副議長(議長缺位時代行議長職權)、常任委員長(統(tǒng)管常任委員會開會、審議等活動)、秘書長(在議長監(jiān)督下統(tǒng)籌院內事務)等領導職務。
委員會是對預算、條約、法案等提交全體會議之前進行預備審議的機構,眾、參兩院均設常任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
眾議院共設17個常任委員會和7個特別委員會及1個審查會。17個常任委員會及委員長有:內閣委員會、總務委員會、法務委員會、外務委員會、安全保障委員會、財務金融委員會、文部科學委員會、厚生勞動委員會、農林水產委員會、經濟產業(yè)委員會、國土交通委員會、環(huán)境委員會、國家基本政策委員會、預算委員會、決算行政監(jiān)督委員會、議院運營委員會、懲罰委員會。8個特別委員會及委員長有:災害對策委員會、政治倫理及公選法委員會、沖繩及北方問題委員會、青少年問題委員會、海盜對策委員會、綁架問題委員會、消費者問題委員會。1個審查會及會長有:政治倫理審查會。
參議院共設17個常任委員會和6個特別委員會及3個調查會和1個審查會。17年常任委員會有:內閣委員會、總務委員會、法務委員會、外交防衛(wèi)委員會、財政金融委員會、文教科學委員會、厚生勞動委員會、農林水產委員會、經濟產業(yè)委員會、國土交通委員會、環(huán)境委員會、國家基本政策委員會、預算委員會、決算委員會、行政監(jiān)督委員會、議院運營委員會、懲罰委員會。6個特別委員會有:災害對策委員會、沖繩及北方問題委員會、政治倫理及選舉制度委員會、北朝鮮綁架問題委員會、政府開發(fā)援助委員會、消費者問題特別委員會。3個調查會有:氣候變化問題調查會、國民經濟生活調查會、應對少子及高齡化調查會。1個審查會是政治倫理審查會。
國會議員至少應擔任一個常任委員會的委員,特別委員會是每屆國會召開之際根據需要,眾參兩院分別在全體會議上決定設置的。參議院專設的調查會,專門就國家政策的基本事項進行長期綜合性調查,但沒有審議法案的職權。各委員會、調查會的委員人數是根據各政黨擁有的議席數按比例分配的,各政黨先推薦委員候選人,再由議長指名確定。
兩院協(xié)議會為兩院協(xié)調機構,當兩院在預算、條約的批準、首相提名等意見相左時由兩院分別選出10人組成兩院協(xié)議會,協(xié)調兩院立場。
作為輔助機構,眾參兩院均設事務局和法制局。為行使法官彈劾審判權,設有法官起訴委員會及法官彈劾法院。
會議制度
會議種類國會有通常國會、臨時國會、特別國會三種。通常國會每年一次,在1月份召開,一般會期為150天左右。通常國會的重要議題是審議下一財政年度的國家預算并制定執(zhí)行預算的相關法律。臨時國會是在通常國會閉會期間,如遇自然災害等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或者眾院或參院有四分之一以上的議員要求召開國會時,臨時決定召開。另外,眾院因任期屆滿而舉行的總選舉后以及參院定期選舉后也應召開臨時國會。特別國會在眾院解散情況下舉行總選舉后召開,以選舉首相、正副眾議長。臨時國會和特別國會的會期是在召開時決定的。通常國會的會期可以延長一次,臨時國會和特別國會的會期可以延長兩次。
法定人數眾參兩院的全體會議必須有該院全體議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修改憲法的議案必須有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開會審議。眾參兩院的各常設專門委員會必須有過半數以上人員出席。
表決兩院通過議案時,除憲法和法律特別規(guī)定外,由出席議員過半數表決通過。特別規(guī)定有:憲法修改案必須有兩院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贊成才能提出;對議員除名的決議等必須有出席會議議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方可成立等。表決方式有:口頭表達有無異議、贊成者起立、按鈕投票、記名投票等。
立法程序
主要分為六個步驟:1.案的提出:議員提出的法案由提案者和支持者聯署后提呈各議院議長;內閣提出的法案由首相提交眾議長或參議長。2.交委員會:議長將法案交付主管本案的常任委員會。需要緊急處理時可省略委員會審議。重要法案應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宗旨說明后再提交委員會。3.員會審議:一般經過提案宗旨說明、質疑、聽取專家意見或召開相關委員會的聯席審查會、聽取知情人意見、討論、表決等程序。4.員會提議:各委員會可以委員長的名義向議長提交修改案或新法案。5.體會議審議:一般經過委員長報告、討論、表決等程序。6.院協(xié)議會:兩院決議不一致時,召開兩院協(xié)議會進行協(xié)商。協(xié)議案在兩院通過后即可成立。
權利與義務
國會議員在國會開會期間享有不被逮捕的權力;在議院內進行演講、討論、表決等不得在院外追究其責任;享受“歲費”(年度工資與補貼)等。國會議員的年度工資不低于高級國家公務員的年收入,此外享有交通、通信等特別津貼。不擔任官職的國會議員平均年收入約為2300萬日元(約合23萬美元)。
國家負擔國會議員雇用三名秘書(其中一名為政策秘書)費用,如需更多助手將由議員或所屬黨派承擔,國家還向議員提供廉租宿舍。國會議員還可免費乘坐鐵路交通工具等。
根據國會議員資產公開法,當選國會議員后100天之內向所屬議院議長提交包括土地、房屋、存款、有價證券等在內的所有財產報告。除被任命為內閣閣僚以外,議員任期內不得兼任地方及公共團體公務員。
黨團活動
國會眾議院沒有英美式的議會黨團和督導制度,一般通過所屬黨的中央機構直接對眾議員進行較為嚴格的約束。以自民黨和民主黨為例,黨在議會的投票立場一般由黨的總務會作出,如果違反,將受到黨內干事長和總務會長的處分。日本政黨內約束議員的另一個組織是派閥,派閥原是自發(fā)形成的非正式組織,但由于派閥首領在黨內掌握豐富的選舉資金和組織人事資源,所以對派內議員有較強約束力。日本主要政黨在參議院有類似議會黨團的組織,設有參議員議員會長、干事長等職務,主要職能是配合黨的干事長、總務會長對參議員進行監(jiān)督約束。
辦事機構
作為輔助機關,眾參兩院均設有事務局(辦公廳)和法制局。事務局負責協(xié)助處理該院日常事務,法制局負責協(xié)助議員進行立法提案等活動。
事務局的主要工作有:輔助國會、委員會召開會議;協(xié)助議員進行立法調查;輔助議員及秘書的日常工作;負責對外交流的事務性安排;負責會議速記、院內警察等事務。事務局設事務總長(秘書長),由議員推薦,議長提名委任。兩院事務局均設秘書課、議事部、委員部、記錄部、警務部、總務部、管理部、國際部、憲法調查會事務局等。
法制局的主要工作有:協(xié)助國會議員起草法案;起草法案修正案;為國會議員進行法律咨詢;進行有關法律資料的收集、整理,受委員會委托進行相關立法調查。法制局設法制局長,由該院議長任免。根據不同法律部門,對應該院委員會設置方法,法制局下設部、課。
作為國會的輔助調查研究部門,眾院設有調查局,參院在各常任委員會下設調查室及特別調查室,內有專員和調查員等職,受各委員會委托進行相關立法調查。
對外交往
為調查各國議會制度、政治經濟情況,參與各國議會聯盟(IPU)年會等國際會議,眾、參兩院每年可派一定數量的議員出訪。出訪由該院議員決議確定,如遇緊急情況或閉會期間,則由議長確定。兩院議長可分別或聯合邀請有關國家議長或議會來訪。每年2月下旬確定本年度接待來訪計劃,4月下旬確定議員出訪計劃,5月至6月事務當局協(xié)調安排,出訪多在國會閉會后的下半年實施。兩院事務局內設國際部,負責對外交流、出席國際會議相關事務。定期開展的對外交流活動有:眾、參兩院分別與中國全國人大的交流機制、眾參兩院聯合與美國國會、歐盟議會的交流機制。
關于對外交往經費及有關情況,以參議院為例:2006年至2009年,每年招待外國議會代表團費用為6236萬日元(約62萬美元),議員出訪費用為2億290萬日元(約合200萬美元)。2007年出訪情況:政府開發(fā)援助(ODA)相關調查4次、出席各國議會聯盟等國際會議7次、議長、副議長、議會交流訪問6次、重要事項調查4次。2007年接待瑞士、ASEAN議會聯盟、智利、蒙古、葡萄牙議會代表團來訪。2008年出訪情況:ODA相關調查4次、出席各國議會聯盟等國際會議8次、議長、副議長、議會交流訪問5次、重要事項調查4次。2008年接待突尼斯、東帝汶、中國全國人大代表團來訪。
回次
回次 | 種類 | 詔書公布日 | 國會召集日 | 開會式 | 延長 回數 | 會期終了日 | 審議內容?備考 |
1 | 特別會 | 1947年(昭和22年)5月6日 | 同年5月20日 | 同年6月23日 | | 同年12月9日 | |
2 | 常會 | 1947年(昭和22年)11月18日 | 同年12月10日 | 1948年(昭和23年)1月21日 | | 同年7月5日 | |
3 | 臨時會 | 1948年(昭和23年)9月30日 | 同年10月11日 | 同年11月8日 | | 同年11月30日 | |
4 | 常會 | 1948年(昭和23年)11月9日 | 同年12月1日 | 同年12月2日 | | 同年12月23日 | 1948年(昭和23年)12月23日眾議院解散(馴れ合い解散) |
5 | 特別會 | 1949年(昭和24年)1月28日 | 同年2月11日 | 同年3月19日 | | 同年5月31日 | |
展開表格